2024-07-01
1、七)国家海洋局组织海洋调查研究,推进海洋科技创新。该局负责组织实施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承担海水利用和海洋可再生能源的研究、应用与管理。此外,国家海洋局还管理海洋系列卫星及地面应用系统,拟订海洋技术标准、计量、规范和办法。(八)国家海洋局承担海洋环境观测预报和海洋灾害预警报的责任。
2、第八条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国家海洋信息中心、国家海洋标准计量中心、海洋技术研究所、海洋学校等单位分别协同各分局完成浮标网运行中有关环节的工作。山东省海洋仪器仪表研究所、中国科学院海洋研究所等单位按照合同协助分局完成浮标技术保障工作。
3、四)海警司(海警司令部、中国海警指挥中心)。组织起草海洋维权执法的制度和措施,拟订执法规范和流程,承担统一指挥调度海警队伍开展海上维权执法活动具体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海警业务建设规划、计划,组织开展海警队伍业务训练等工作。(五)生态环境保护司。
4、五)承担海岛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合法使用的责任。组织制定海岛保护与开发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发布海岛对外开放和保护名录。(六)承担保护海洋环境的责任。按国家统一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
5、东海分局为地(师)级国家事业单位,设有21个处室。
负责开展专项海洋环境预报和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服务;承担军民兼用的海浪、海冰、海啸和风暴潮预警报与保障任务;承办中心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宜。海洋灾害预警报室下设4个组:风暴潮组、海浪组、海冰组和海啸组。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结构合理,人才济济,硕果累累。中心业务机构设置(海洋灾害预警报室、海洋环境预报室、海洋气象预报室、极地环境研究预报室、海洋气候预测室、数值预报研究部、网络与计算机部、信息系统室、公共产品服务部(海洋影视中心)。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是国家海洋局直属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是专门从事海洋环境预报、海洋灾害预 报和警报、科学研究和咨询服务的业务机构。
国家海洋环境预报中心,是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该中心组建于1965年,其前身为国家海洋局海洋水文气象预报总台。主要职责是负责我国海洋环境预报、海洋灾害预警报的发布,为海洋防灾减灾、海洋经济发展、海洋管理、国防建设等提供服务和技术支持。
1、根据《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表》,测绘科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20年)、短期(15年以下)。
2、第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组织部门下达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计划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应的档案保管机构,并在项目合同书、设计书等文件中,明确提出测绘地理信息业务档案的归档范围、份数、时间、质量等要求。
3、第二条 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利用和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测绘成果,是指通过测绘形成的数据、信息、图件以及相关的技术资料。测绘成果分为基础测绘成果和非基础测绘成果。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测绘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4、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交换和共享,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审核与公布,测绘应急保障等,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5、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CH/T 1014—2006 适用于各级测绘档案资料馆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也适用于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形成单位对数据成果的管理。非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档案的管理可参照执行。
1、《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调整和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2011年12月21日十四届市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2、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对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转变和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的监管,或移交社会组织管理,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调整管理方式的非行政许可事项,不得再实行审批管理,应当重新调整办事流程及所需材料,并向社会公布。
3、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做好取消、停止实施的行政管理权项的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要继续完善保留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项的相应配套管理制度和区级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确保下放行政管理事项规范高效运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域海岛管理,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管辖海域海岛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 海域海岛的保护遵循陆海统筹、规划引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十六条 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本市现代化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管理,促进渔业生产和海洋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渔港的认定、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设有拱北、九洲港、珠海港、万山、横琴、斗门、湾仔、珠澳跨境工业区等8个国家一类口岸,是珠三角中海洋面积最大、岛屿最多、海岸线最长的城市,素有百岛之市之称。珠海于1980年成为经济特区,是中国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四个经济特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