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水养殖法律(海水养殖法律法规最新)

2024-06-29

福建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管理条例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资源,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水产增养殖投资者和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增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从事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2、第一条 为加强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合理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浅海,是指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规划用于水产养殖、增殖的浅海海域。

3、第七条 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家、省确定的航道、锚地、港区不得划作养殖区。

4、第十二条 开发利用浅海、滩涂,自第四年起按实际占用面积征收浅海、滩涂资源费,主要用于浅海、滩涂的开发和保护管理。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财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三条 养殖使用证不得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5、第一条 为了鼓励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加快“海上山东”建设,发展外向型水产养殖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开发浅海滩涂的企业,均须遵守本规定。

6、其他滩涂、浅海养殖区和规定范围内的定置作业网区,由所在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二章 养殖业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沿海及胶州湾用于养殖的水面、滩涂(以下简称养殖海区)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本市其他沿海的养殖海区由所属区(市)人民政府规划。

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渔业资源保护、增殖、开发和利用的管理,发展海水养殖业、增殖业和捕捞业,保障渔业生产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生产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保障渔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生产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辖海洋捕捞、浅海滩涂养殖的船舶、设施、人员以及进出本市沿海渔港和渔港水域的渔业船舶、设施及其所有者、经营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渔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沿海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渔业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渔业船舶,不得用于渔业生产活动。

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1、第一条 为加强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广东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我省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浅海、滩涂,从事水产增殖、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2、第一条 为加强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广东省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保护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3、第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第六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海域功能区划,组织渔业行政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当地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发展规划。

4、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厦门市海域功能区划制定厦门市浅海、滩涂发展养殖业规划,经厦门市人民政府海洋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第五条 本市内相邻的县、区应按已划定的行政区域明确水产增养殖管理界线。管理界线不清的,由相邻的县、区政府协商划定。

5、根据《中山市浅海滩涂水产增养殖开发管理试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滩涂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第九条:国有浅海、滩涂一次核准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在期限界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广东省养殖使用证》每年由发证机关进行一次年审。

6、七)第十二条修改为“利用浅海、滩涂进行水产增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有关规定向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缴纳海域使用金。确有困难,需减缴或免缴海域使用金的,须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八)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县级以上”修改为“有审批权的”。

海水养殖免征企业所得税吗

免征。根据华律网查询得知,海水养殖可以免税或减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法律分析:海水养殖可以免税或减税。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如果承包海滩从事海水鱼贝的养殖是符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条件的,需要注意的是,减半征收,而非全免。

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不属于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根据查询国家税务总局网得知,海水养殖、内陆养殖属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项目。海水养殖使用天然海水,而内陆养殖使用淡水。

养殖本身不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牧草、牛、羊等)不属于增值税范围。(2)企业所得税。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强调了条例的目的,即通过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权益,推动渔业生产的稳定与进步。第二条明确指出,所有在青岛市管辖范围内从事海洋渔业生产,包括养殖、增殖和捕捞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确保各项活动的合规进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海洋渔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青岛市的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三章专门规定了关于捕捞业的管理内容。首先,根据国家的捕捞限额制度,第十六条明确指出,捕捞生产实行限额管理。市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国家和省的捕捞限额总量后,会制定详细的分配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第七章法律责任规定了对违反条例行为的处罚措施。对于在禁止养殖区域养殖生产的违规行为,海洋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没收非法所得(第三十九条)。

青岛市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的第二章专论养殖业的管理和规划。首先,市和区(市)海洋渔业部门需与规划、土地、水利、环保等部门合作,编制海域和滩涂养殖规划,经过批准后实施。胶州湾及团岛至麦岛区域的规划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规划需遵循海洋功能区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青岛市的海洋渔业管理条例着重于水产品质量的管理,旨在保障市场安全。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本市实施全面的水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与海洋渔业等部门合作,制定并执行质量安全标准及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