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深圳市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主任)

2024-08-31

城市供水

1、属于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管理。城市供水,说明是供应城市的用水。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有城乡建设的责任。而城市供水是城乡建设的重要内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就是城市供水的直接管理机关。

2、市政供水是指由自来水公司提供的供水服务,这是城市公用事业的关键部分。市政供水系统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不可或缺的一环。该系统通常由水源、输水管道、净水厂和配水网络等多个部分构成。 水源:供水系统的起点,可以是江河、湖泊、水库或海洋等地表水,也可以是井水、泉水等地下水。

3、法律分析:我国针对城市供水压力设有两种标准。首先,对于六层楼的建筑物,国家规定最低服务水头应为28米。其次,对于三层楼的建筑物,建设部规定最低服务水头为16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内设机构

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内部设有多个专门的处室,以确保高效地进行各项工作的管理与执行。其中,秘书处负责处理行政事务,包括文秘、会务、财务、后勤等,以及档案管理、信息处理、信访、政务公开和机要、保密等工作。

2、四)人居环境规划处组织编制人居环境发展规划、计划和环境功能区划;审核住房和建设、气象、水务等方面的专业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承担人居环境保护科技工作;组织拟订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

3、负责全市范围内环境执法稽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并提出行政处罚意见。负责对海洋和生态破坏的环境监察,参与生态破坏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建筑施工噪声排污申报及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核发工作。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2004修正)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海域污染,保护海域环境及资源,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深圳海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在深圳海域沿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2、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域使用管理,保护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域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排他性使用海域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3、第四十条 排污者应当在试生产、试运行、试营业以及正式投入生产、运营之前三个月内,向环保部门如实申报登记所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以及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并提供防治环境污染的有关技术资料。